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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沛检二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94**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玉山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被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退回沛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3月11日该局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10日,本院该案件报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5月10日,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

沛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2月份以来,唐某甲多次向王某某销售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VIV0牌手机充电器,后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同王某某、唐某乙利用其经营的淘宝网“天鸿数码商城”店铺,向全国各地销售其在唐某甲处购买的该类手机充电器,涉案价值200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沛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其所销售的产品是否系伪劣产品以及产品价值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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