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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诈骗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善检一部刑不诉〔2021〕45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女,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11980********,汉族,初中文化,住嘉善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0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至28日期间,周某某(另案处理)以其母亲韩某某借款到期需要借钱调头为由,向被害人范某某借款并约定在借款后三日内还清。期间,周某某又找到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假扮其母亲接听电话以此取得范某某信任,后范某某将名下的汽车以53000元的价格抵押给他人,扣除介绍费、手续费等费用后,将人民币48950元交付给周某某,邹某某从中分得好处费1500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周某某亲属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3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及同案犯周某某等人的交代、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天凝镇院申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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