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醴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19196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系原**镇**村支部书记,住醴陵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8日、2020年2月10日退回醴陵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1月17日、3月9日补查重报。
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8月份,醴陵市**镇政府财政所预拨产业扶贫资金16万元至**镇**村,一笔为在该村**组、**组等地垦复林地25亩种植无公害油茶1500株,资金7万元;一笔为垦复林地20亩无公害油茶1200株,资金6万元。由时任**村支部书记邹某某负责,实际用于垦复林地的资金为6万元左右,邹某某通过虚列扶贫资金支出从**镇政府财政所报账158640元,邹某某将剩余近10万元用于结算**村党支部开会、修建武圣庙的捐款和烟酒招待等费用支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邹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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