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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盗窃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51962********,汉族,文盲,务工,住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窜至路桥区蓬街镇**超市,窃得超市内的一包枸杞、二瓶海飞丝洗发露、三包菊花茶。后于同日15时18分许,邹某某再次进入该超市,窃得超市内的一盒韩束洁面乳,一盒欧贝斯爽肤水,一盒珀莱雅倍润霜,一盒仙柏丽儿补水霜、一盒芦荟保湿霜,一盒芦荟补水霜。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900元。案发后,上述物品均已追回。

2020年1月19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窜至路桥区蓬街镇**超市,窃得超市内的一盒欧贝斯精华霜、二盒水密码面膜、十二双袜子等。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494元。案发后,上述物品均已追回。

2020年1月20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窜至路桥区蓬街镇**超市,窃走超市内的二盒密码精华霜、五双袜子、六块雕牌衬衫专业增白皂。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217元。案发后,上述物品均已追回。

2020年1月21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归案后,邹某某主动赔偿**超市1658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已构成盗窃罪。鉴于邹某某具有坦白、已退赔取得谅解的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邹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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