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镇**居委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驾驶云AD****号小型轿车从贵州省盘州市响水镇沿210县道往贵州省盘州市大山镇方向行驶,于13时20分行驶至210县道34KM+700M处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该车碰撞被害人曹某甲胸部,造成曹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曹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曹某甲系复合性损伤死亡。经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邹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曹某甲无事故责任。
2019年10月31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26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乙、谢某某等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邹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盘)公(司)鉴(法病)字 [2019]165号鉴定文书、川旭鉴【贵-盘】(2019)车鉴字第362号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与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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