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31970********,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神山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4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至28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在申请办理的采伐许可证未审批下来的情况下,因兰陵县供电公司变电工程验收时间紧迫,供电公司联系神山镇党委政府和村委,与邹某某协调,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同意在线路投运前完成清理工作,将其位于兰陵县神山镇石杭村村西养鸡棚内的125棵杨树采伐,经兰陵县林业局工程师测量伐根地径,砍伐立木蓄积为39.5503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减轻、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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