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301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住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8日被宜阳分局逮捕,经宜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宜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下午17时,宜阳分局民警在宜阳新区**大道**商贸城后工地查获一名涉嫌非法买卖散装汽油的嫌疑人邹某某,并当场查获漏斗一个、油桶11个(其中30升装油桶6个,20升装油桶5个),其中5个桶内装有成品汽油。犯罪嫌疑人邹某某,于2018年12月份起从事非法买卖散装成品汽油,其通过之前开挂车运输时认识的一名微信名为“**柴汽油销售.133****3279”的女子(待查),联系对方购买散装汽油后,对方联系外地油罐车司机一般于凌晨3、4时许,在宜春市马王塘附近隐蔽地点买卖汽油,并通过向该女子微信转账方式支付货款。犯罪嫌疑人邹某某购买了散装汽油后,在宜春城区向罗某某、柳某某、张某某等私家车主销售,以微信转账、微信二维码收款等方式收取油费,从中赚取差价。经核查,犯罪嫌疑人邹某某非法经营散装汽油金额合计556800元。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邹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后,在侦查机关移送起诉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20年7月1日公布并实施了2020年第1号令《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其中废止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将成品油不再列入国家专营、专卖物品,犯罪嫌疑人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法律依据发生改变,依法不再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告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袁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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