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岫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2月21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6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3月2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在岫岩满族自治县**村张家堡组白某某家中和被害人王某某玩扑克“推牌九”,在邹某某坐庄家赌博过程中,发现王某某利用作弊器换牌,邹某某以王某某作弊导致其输钱为由向王某某索要2万元人民币,否则不让王某某离开。王某某一直在白某某家中借钱至凌晨,直到次日上午8时许,通过电话让其朋友报警,警方到达现场将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犯罪未遂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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