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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掩盖、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川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91********,汉族,初中文化,湖北汉川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住湖北省汉川市********。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9日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29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9日补查重报,2020年9月25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

汉川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6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将一张“邹”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155818120********)提供给匡(另案已诉)收款使用,当日收款共计8420元;2019年6月11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将一张“储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155813110********)提供给匡收款使用,当日收款共计7196.89元;2019年6月12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将一张“宋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155813110********)提供给匡收款使用,当日收款共计11503.78元。被不起诉人邹某某使用上述三张银行卡共计为匡收款27120.67元,自己从中获利998.7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案涉案款项来源性质不明确,是否是犯罪所得无证据证明,该案经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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