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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寻衅滋事案)_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庆检一部刑不诉〔2020〕164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0196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庆安县**乡**村**屯,现住黑龙江省庆安县**乡**村**屯。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庆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我院于2020年1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庆安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2013年至2019年间,被不起诉人邹某某与柯某甲、柯某乙将位于庆安县新胜乡崔祥屯至老会房子屯道南道西孙丰林地与邹某某、柯某甲、柯某乙旱田地间的排水渠更改为水田种植水稻,水稻地排水致使孙某甲杨树地被淹,被害人孙某甲父子多次找邹某某、柯某甲、柯某乙三家,要求他们把被毁坏的水渠恢复原样,邹某某、柯某甲、柯某乙三家拒不恢复,导致杨树死亡400棵,经庆安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损毁杨树损失为37440.00元,被损毁排水渠损失2418.00元,总计损失39858.00元。 

经审查认定的事实: 2013年,被不起诉人邹某某与柯某甲、柯某乙等人将位于庆安县新胜乡崔祥屯至老会房子屯道路西侧的旱田地改为水田地,并将旱田地东侧与村民孙某甲家林地间的预留磨牛地和排水渠改为水田一并种植水稻,由于水田地排水致使孙某甲树地经常被淹。至2019年,孙某甲林地杨树死亡400棵。经庆安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损毁杨树价格为37440.00元,被损毁排水渠价格2418.00元,共计39858.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邹某某与柯某甲、柯某乙等人赔偿孙某甲经济损失1590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抓捕破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林权证、土地台账、民事判决、裁定书、情况说明、照片、赔偿协议及谅解书。

2、​ 鉴定意见及照片。

3、证人柯某甲、柯某乙等4人证言。

4、被害人孙某乙、孙某丙陈述。

5、被不起诉人邹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的上述行为,不具有寻衅滋事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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