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1〕25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市汇川区**镇**村**组。因本案于2021年1月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5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饮酒后驾驶贵C58****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嘉兴市越秀北路中山东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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