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番检一部刑不诉〔2020〕Z109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92********,汉族,文化程度大学,群众,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0时10分,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酒后驾驶赣F3N****小汽车,行驶至广州市番禺区市莲路龙基南路南6米处的时候被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邹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6.4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6日
附项:本案是认罪认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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