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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一部刑不诉〔2020〕539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成都市青白江区**工厂铣床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竹市**镇**村**组,暂租住于广汉市**镇**小区,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凌晨20分时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饮酒后驾驶川F7****小型轿车在绵竹市玉妃路被绵竹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32.5mg/100ml。后执勤民警立即将其带至绵竹市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并送检。2019年7月18日,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邹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36.8mg/100ml。案发后,邹某某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邹某某无前科,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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