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什检一部刑不诉〔2020〕1736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什邡市**街道**村(原**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14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沿什邡市雍城西路向北行驶,行至什邡市雍城西路548号门前路段与刘某某停放于停车位的川F*****小型轿车发生擦挂后又与行人陈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陈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邹某某血样检出乙醇,浓度为91.1mg/100ml。经四川鉴真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邹某某事发时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二轮车的车辆属性是机动车,属二轮摩托车类。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什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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