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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诉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36196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现住包头市**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区公安分局决定,2020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醉酒(经检测,血中乙醇浓度92.2mg/100ml)后,驾驶“威志”牌蒙BB****小型轿车,沿市府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广场南道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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