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11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镇**村**组**号。2020年8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胡炜,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律援助中心。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9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饮酒后驾驶川CB6***号牌的“中华”牌普通小型轿车,沿兰州市七里河区国道212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兰临一标段工地北一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9.07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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