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6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派出所管内,现住吉林省长春市长春新区**花园**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20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饮酒后驾驶吉A*****号灰色捷达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新区彩滨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德旺路交汇处,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邹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7.4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相对不起诉处理。
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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