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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生于1996年****日,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张掖**药材有限公司销售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山丹县******社,住该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山丹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23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饮酒后持“C1”型驾驶证驾驶甘HA****号东风牌小型轿车从**镇**村家里出发行驶至山丹县新城区长城路中段时被山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后被带至山丹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甘肃众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邹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2.2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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