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72********,汉族,高中文化,**大学**,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洪山区**号,住武汉市洪山区**路**小区**。因本案,被不起诉人邹某某于2020年6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于2020年6月25日1时许,醉酒驾驶车牌号为鄂A****9的黑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武昌区雄楚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雄楚大街丁字桥路口时,被在此设卡盘查的民警当场查获,并被送往医院进行采血检测。经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2.1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签署具结书,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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