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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51972********,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家属院,现任深州市**党组成员、副局长。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驾驶冀A*****号车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深州市**大街与**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10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20年1月2日向公安机关举报葛某某滥伐林木案、于2020年3月22日举报李某某滥伐林木案,两起案件分别被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现均已获判。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案发后其自愿认罪认罚,并先后立功两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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