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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67********,汉族,初中文化,寿县****村敬老院员工,住寿县板桥镇****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0时26分,邹某某酒后驾驶皖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寿县**镇街道派出所至**路段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其呼吸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9l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寿县**医院抽取血液样本两份,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邹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范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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