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79********,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现住凯里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0时许,邹某某酒后驾驶贵HF****号小型轿车由黔东南州职业技术学校停车场往凯里东站方向行驶,准备从凯里东站上沪昆高速去凯里市下司镇。21时55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凯里东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贵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翁义病区)抽取血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邹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0.54mg/100ml。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2、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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