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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1〕35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道**段**号**期****房,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8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3月,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居住在龙岗区**道**段**号**期**栋**房期间,凭借本人身份证向中国建设银行成功申请办理了一张龙卡双币种信用卡(卡号:62216620********)。随后,邹某某使用该卡多次透支,逾期后经中国建设银行催收仍变更住址拒不归还。截至2020年11月25日,邹某某共欠款80882.67元,其中本金59700.38元。

2020年11月30日,邹某某还清中国建设银行欠款81056.93元,该行已出具结清证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已还清信用卡款项,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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