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监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监利县**乡**村**组**号,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监利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无。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监利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在得知将公民个人车辆信息及车辆抵押信息转发给做二手车生意的微信好友可以获取非法收益后,通过抖音认识在监利县**局**大队工作的胡某某,并添加胡某某的微信以此相互联系。胡某某利用在监利县**局**大队**室工作的条件,根据邹某某要求,查询他人的车辆信息及车辆抵押信息后拍照转发给邹某某。邹某某再将这些信息提供给有需求的二手车交易微信好友以此获利。每条信息按是否有抵押信息可以收取20到30元不等的“费用”。根据全省交警2019年上半年异常查询情况的报告显示,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期间,胡某某利用**大队民警姜某某的数字证书,共在全省交警信息平台上非法查询公民车辆信息1300余条。通过出售这些信息,邹、胡二人获利3万余元,其中邹某某分得1万余元,胡某某分得2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监利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涉案的公民个人信息具体形态、内容、目的、出售条数、获利金额均没有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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