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祁检公诉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31979********,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初中文化,住湖南省道县**街道**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4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赣******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22国道由白地市镇方向开往祁东县城方向,行驶至322国道风石堰镇紫冲村路口时,遇被害人龙某某驾驶无牌正三轮摩托车载陈雪花一人同向某某,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驾驶车辆超车过程中,因未保持安全纵横向间距离,致使赣******车右前部撞到无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左后部,造成龙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陈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10月31日,祁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邹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不起诉人邹某某与被害人龙某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量刑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不起诉人邹某某与被害人龙某某家属达成调解,取得了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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