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组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甲,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住长岭县**镇**村**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2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陶树学,长岭县法律援助中心。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0日17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邹某甲驾驶吉J****1号小型轿车,由流水镇小青村家中去往长岭镇,沿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流水镇金宝村北侧加油站弯道(G334线703KM+240M)时,同自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行人张海相撞,致车辆损坏,张海受伤,张海送医院后死亡,造成交通事故。经认定,邹某甲应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邹艳梅已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
证据情况:
1.书证
户籍信息、无劣迹前科证明、破案经过、驾驶人及车辆信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协议谅解书、保险单。
2.证人邹某丙、张某某证实:11月30日邹某甲与行人张海相撞,5点42分报案。事故发生后邹某甲打120,救护车把人拉到宏光医院,做心电时显示没有心跳。
3.被不起诉人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020年11月30日我开自己的赛欧轿车从流水镇去长岭镇,车牌号是吉J****1,车内就我自己。沿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行至事故地我发现我前方有一个行人,那个行人由路右侧向路左侧走,当时对面有大车,我同大车会车,我开近光灯,我看见行人后就向左躲,没躲开,我车的右前同行人相撞了,我车驶出很远后才停下。当时的行驶速度是五十多公里每小时,我下车查看伤者情况,我叫那个人,那人没反应,我就打了120救护车电话,救护车把伤者拉走了,我弟弟邹某丙报警,我一直在现场,现场没动。
4.鉴定意见
长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邹某甲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与被害方达成和解,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