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二部刑不诉〔2021〕Z8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1985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镇地**村**栋**号,现住福清市**街道**路**公司员工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5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18时04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驾驶闽AR****号重型自卸货车沿福清市音西街道福俱路由福清城区往埔尾方向行驶,至福俱路宏华石业路段时碰撞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福清1****牌号的二轮电动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陈文芳死亡的后果。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在现场电话报警等待处理,并于2020年12月24日到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经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驾驶货车跨越中心双黄实线驶出道路过程中未让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的行为,属于交通违法过错行为,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0月22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除车辆保险赔偿款外,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另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人民币10万元,并已履行。被害人陈某某近亲属对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接警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全国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单、车辆驾驶证、行驶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
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鉴定意见书、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车辆碰撞痕迹鉴定意见书、车辆性能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后投案自首,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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