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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邸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298号 

被不起诉人邸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81********,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胡同**号楼**单元**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不起诉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7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邸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冀******白色思威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南二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东三环交叉口西300米处时,被保定市交警支队一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9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测,被不起诉人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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