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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阳县王某石材责任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林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单位邵阳县王**石材**责任公司,2014年9月22日注册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3394*******,注册号430523000******,住所地位于邵阳县**镇**排村,原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现公司法人代表于2019年7月15日变更为张某某。

值班律师刘梦兰,联系电话1856965****。

本案由邵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周某某、王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12月2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11日、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0月17日、12月12日、2020年2月23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邵阳县**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2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3394*******,注册号430523000*******,公司成立时法定代表人为刘某某,2019年7月15日变更为张某某。股东为刘某某、周某某、王某某(该股实际为王某甲持有)、王某乙(新宁县)、郭某某、陈某某、蒋某乙等六人。该公司从2014年3月份开始筹备建设,成立初期由刘某某负责全盘工作,2015年初至今由刘某某协助王某甲(邵阳县)负责全盘工作,周某某负责前期建厂及安全生产(正式生产后退出采石场管理),王某乙(新宁县)、郭某某、陈某某、蒋某乙四人未参与公司的任何事务。因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该公司于2014年6月6日被邵阳县林业局处以林业行政处罚罚款22000元,之后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继续采挖至案发,经鉴定邵阳县**有限公司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38.7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植被破坏后又恢复的林地面积为32亩,其中6.7亩未恢复。

邵阳县王**石材**责任公司积极进行植被恢复,立案前已恢复林地面积32亩。

犯罪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某某、周某某、王某甲均于2019年5月20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事实,三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情况、证明、委托函、缴款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租山协议、内资企业登记情况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补植复绿证明材料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胡某某、蒋某甲、罗某某、彭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廖某某、刘某某、蒋某乙、王某甲、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人刘某某、周某某、王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邵阳县王**石材**责任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具有自首情节,该单位积极补植复绿,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阳县王**石材**责任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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