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81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甲(曾用名邵某乙),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4********,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经营,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5月26日晚8时许,因平常有矛盾,梁某某被其村支部书记李某某、邵某甲等人用车强行带至一不知名院子,用打耳光及王某某用猎枪威胁至晚12时许才放回。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邵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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