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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区检刑四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女,194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91941********,汉族,文盲,务农,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在宿城区**镇**村**组**号自家门前的菜园地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2020年3月25日被现场查获,经清点并铲除,共计630株,后经抽样鉴定该植物为罂粟。另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其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次犯罪中,种植的毒品原植物数量已达量刑起点但超过的数量不多,犯罪情节轻微,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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