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后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21970********,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系中铁十四局集团**公司**兼通辽至新民北客运专线TLSG-2标项目部**,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路**号**号楼**单元,现住济宁市兖州区**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被不起诉人邵某某作为中铁十四局集团**公司通辽至新民北客运专线TLSG-2标项目经理部**,与科左后旗努古斯台镇政府,伊和文都嘎查村民签订了临时用地租赁合同,拟用于堆放修建通辽至新民北客运专线TLSG-2标段道砟。而后,在未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该项目分管通辽段的经理部副经理马某某决定,在科左后旗努力斯台镇伊和文都嘎查69.93亩天然牧草地上堆放道砟,进行施工。2018年5月,工程结束。2018年11月,该项目部与科左后旗国土资源局签订临时用地复垦协议,2019年10月,经验收,上述被占土地复垦合格。2020年4月20日,经张家口鼎瀚林草地资源鉴定中心太仆寺旗分部鉴定,被占土地未毁坏。本院认为,邵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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