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谷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6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系谷城县**镇**村**、**,住谷城县**镇**村**组。
本案由谷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 年9月江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了老河口至谷城段高速公路土建工程施工项目,为加快施工进度就近堆放建设高速公路产生的弃土,老谷高速公路第5合同段项目协调经理何某(已不起诉)找到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提出在**村堆放弃土并给相应占地补偿,邵某某表示同意。在没有向林业部门申请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邵某某与何某签订了土地平整补偿协议,由**村提供一处林地堆放开挖的土石方,协议签订后何某安排施工人员将开挖的土石方堆放到该林地,致使24亩林地被毁坏。案发以后,邵某某、何某对该毁坏林地补种树木进行修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平整土地协议等书证;2.证人姚某某、张某某、龚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及占用林地面积勘查报告、堆放土石方现场图;4.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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