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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40221197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宁夏平罗县****村****号现住宁夏平罗县****小区**室。2016年5月12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平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二千元。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平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平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平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73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平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4月,许某某伙同邵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到刘某某家中讨债,并在刘某某家中吃住三天,看着刘某某不让其出门,并对刘某某进行辱骂、威胁、恐吓。在这期间,刘某某要求陈某某、张某某离开其家中,陈某某拒绝离开,并在刘某某家中抽烟、吃东西、扔垃圾、留宿,严重影响了刘某某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平罗县公安局认定邵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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