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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卫沙检公诉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321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5年3月5日因吸毒被银川市公安局宁东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由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2015年12月31日,杨某某纠集团伙成员邵某某等人未经同意,强行换掉张某某家的门锁,并在张某某家喝酒,经曹某某要求拒不离开,最终由公安机关劝离。2.2016年1月1日7时许,杨某某纠集团伙成员邵某某等人提着白酒未经张某某的妻子曹某某同意强行闯进张某某家喝酒,威胁曹某某给其做下酒菜,肆意破坏张某某的家。期间,张某某与杨某某等人发生冲突。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认定邵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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