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二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73********,蒙古族,初中文化,系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委**组**号。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8年9月4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7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7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3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邵某某在**信用社、**信用社任职期间曾于2009年3月12日至2013年8月29日期间,违法发放贷款共计29笔贷款本金金额227万元,给**信用社、**信用社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一)邵某某于2011年3月30日至2013年8月29日期间在**信用社违规发放贷款18笔本金78万元。
其中:向实际用款人吕某某发放贷款1笔本金5万元;向实际用款人石某某发放贷款2笔本金10万元;向实际用款人苏某某发放贷款1笔本金5万元;向实际用款人王某甲发放贷款1笔本金5万元;向实际用款人王某乙发放贷款10笔本金42万元;向实际用款人张某某发放贷款3笔本金11万元。
(二)邵某某于2009年3月12日至2012 年12月30日期间在**信用社违规发放贷款11笔本金149万元。
其中:向实际用款人李某某发放贷款3笔本金49万元;向实际用款人骆某某发放贷款2笔本金12万元;向实际用款人王某丙发放贷款2笔本金29万元;向实际用款人周某甲发放贷款2笔本金26万元;向实际用款人周某乙发放贷款2笔本金33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认定的邵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的犯罪事实不清,据以定罪的相关证人证言与书证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排除,不能得出唯一性结论,导致现有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邵某某违法发放贷款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