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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20〕Z184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2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学生,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路**号**栋**房,住海南省三亚市**路**栋**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逮捕。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同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执行。

辩护人周真聪,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邵某某通过微信与刘某某约定以400元一支的价格向刘某某贩卖“上脑电子烟”。19时40分许,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邵某某预付200元。22时11分许,邵某某与刘某某在三亚市吉阳区**街**巷**店路边见面,邵某某将一支电子烟交给刘某某,刘某某将200元微信转账给邵某某。交易完成后,民警当场将邵某某、刘某某抓获,从邵某某处缴获手机一部,刘某某处缴获电子烟一支(净重0.2克,含有5F-MDMB-PICA成分)。邵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手机一部、大麻电子烟一根;2.书证:邵某某的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三)公(司)鉴(理化)字[2020]0027号理化检验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称量封装笔录、指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朱捷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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