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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鱼检公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住鱼台县**街道**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鱼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鱼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日收到卷宗2册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鱼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鱼台县公安局于2019年5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第二次退回鱼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鱼台县公安局于2019年7月26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鱼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至2013年被不起诉人邵某某个人筹资20万元,从银行贷款20万元收购、贩卖大蒜、辣椒,结果赔钱30余万元。邵某某利用剩余的银行贷款加息后借给邵某己或他人,从中赚取小额的利息差。邵某某在背负10万余元债务,且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不具备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自2014年4、5月份开始至2016年底,以资金周转、还银行贷款、父亲包地或许以高息揽储等理由,分别从王某某处借钱23万、从邵某乙处借钱29.6万元,从邵某甲处借钱26.5万元,从杨某某处借钱33万元,从邵某丙处借钱15万元,从闫某某处借钱13万元,从李某甲处借钱8.8万元,从邵某丁处借钱7万元,从邵某戊处借钱5万元,共计160余万元,用于拆了东墙补西墙,来周转偿还各种债。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在其拥有债务50余万元情况下,将骗取他人钱财连续更换三辆轿车用于自用,并用拆借的钱款租住宾馆,进行吃、喝等高消费活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鱼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被不起诉人邵某某非法占有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所借款项去向不清。综上,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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