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检二刑不诉〔20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21989********,家住浙江省永康市**街道**村**南路**号。2020年04月09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利用被害人黄某某的身份信息注册的微信小号绑定了黄某某的农行卡,后偷偷将农行卡里的一万元提现至微信,再将该一万元转至自己的支付宝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调取、接受证据通知书、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鉴于被害人已出具谅解书,被不起诉人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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