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268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7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村**组,现住遵义市播州区**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3时许,犯罪嫌疑人邵某某与夏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道**网吧后面的道路上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后邵某某故意将被害人夏某某的苹果牌手机一部砸在地上毁坏。经价格认定:涉案手机价值5042元。
案发后邵某某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夏某某损失5000元,夏某某对邵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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