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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011974********,回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南阳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4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在南阳市宛城区**村**区间道修下水道期间,因琐事与李某某发生争执、互殴,邵某某挥拳将李某某鼻部打伤。经伤情鉴定,李某某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赔偿。

本院认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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