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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一部刑不诉〔2020〕Z74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96********,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住湛江市麻某某**镇**村**号**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批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7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邵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8月7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案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为以低于正常价格购买二手电动车, 2019年10月开始,被不起诉人邵某某与苏某某(已判决)商量,由苏某某去购买他人被盗的赃车后再转卖给邵某某。邵某某明知苏某某向其出售的是赃车,而向苏某某多次购买。

1.2019年11月5日08时05分,苏某某在湛江市赤坎区**村一巷子里(与第一次是同一位置),明知是被盗电动车而以550元的价格向“**”和梁某某等人收购了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当日以750元的价格贩卖给邵某某。湛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价格为1600元。

2.2019年11月10日07时39分,苏某某在湛江市赤坎区**村一巷子里(与第一次是同一位置),明知是被盗电动车而以1170元的价格向“**”和梁某某等人收购了一辆红色台铃牌电动车,同日12时57分以1500价格贩卖给邵某某。经查,该红色台铃牌电动车是郭某某被盗的电动车。湛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价格为1500元。

3.2019年11月13日06时29分,苏某某在湛江市**镇**门口,明知是被盗电动车而以1180元的价格向“**”和梁某某等人收购了一辆银灰色台铃电动车,同日9时51分1498元的价格贩卖给邵某某。经查,该黑色合美牌电动车是黄某甲被盗的电动车。湛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价格为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物证:搜查证、扣押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黄某乙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郑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苏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7.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8.鉴定意见。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收购的赃车已被追缴,且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邵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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