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綦检刑不诉〔2020〕Z146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92********,现住:重庆市綦江区**镇**区**栋**单元**-**(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李某某(另处)于2020年初通过文某某(另处)接触到“盛图”软件,并通过文某某分配给李某某的下级账号lj888999,用于在“盛图”软件内以“腾讯分分彩”的形式进行网上赌博,后李某某建立群名为“奇趣面包牛奶我都要”的微信群,招募其他赌客参与赌博,并通过该微信群来发展下级账号。李某某一方面通过发展下级账号自主赌博,并利用下级账号的赌博消费流水由“盛图”平台向李某某的账号返利、赌博消费越多返利越多的特征获利,另一方面通过帮助下级账号代打,从下级账号获得的利润中抽取20%利润的方式获利。被不起诉人邵某某作为李某某的下级账号,在李某某承诺为其发放每月5000千元人民币工资的前提下,与李某某共同招揽赌客,向赌客提供赌博号码,为李某某开设赌场提供帮助。截止2020年5月28日,李某某“盛图”软件lj888999帐号有43个下级帐号,其中chong666是李某某为邓某某所开设的帐号,邓某某通过该帐户及其子帐户共消费(投注)64827.92元;hui999888是李某某为黄某某所开设的帐号,黄某某通过该帐户及其子帐户共消费(投注)53139.52元,李某某通过下级帐号返水获利数万元,邵某某因未满一月尚未获得工资收入。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犯罪时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到案经过证实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系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辩认照片,微信、支付宝截图,指认笔录,搜查笔录等,证人邓某某、黄某某等证言,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结合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共同证实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帮助李某某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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