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011998********,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住恩施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建始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初,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颜某某、江某某三人欲通过境外诈骗和赌博团伙在境内搭建设备而牟取利益,经余某某介绍认识了QQ号为3158425274和QQ好为2455566069的上家,后江某某又邀约梁某某、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在明知上家在网上从事诈骗活动,仍多次为其在重庆市黔江地区和湖南省龙山县等偏僻位置搭建可远程拨打电话的网络设备(络漫宝多卡宝)为境外诈骗等犯罪提供帮助,该团伙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四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建始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证据不足。因邵某某于2020年4月21日受梁某某与江明的邀约,与梁某某一起前往重庆市石柱县帮助犯罪团伙搭建设备,连接网络供他人拨打电话帮助实施诈骗。邵某某与刘某某、江某某、颜某某、梁某某四人共同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仅2020年4月21日一天,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邵某某的违法所得具体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邵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证据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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