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23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现住城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和朋友在皇家七号斜对面纸包鱼店吃饭,期间饮用45°西凤酒。后驾驶黑色某某摩托车离开纸包鱼店,沿文化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文化路武商十字路口右拐转到钟楼,后又驾驶这辆摩托车至东环二路立交天桥后左拐进入东环二路,一直沿着东环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城关中学十字路口时,被城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某某中队执勤交警于20时26分现场查获。由执勤民警将邵某某带至城固县中医院抽取血样,并送至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邵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2.58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邵某某醉酒程度低,系初犯,认罪、悔罪,未造成其他损失,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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