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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0日20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持“C1”型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贵CH****号小型轿车,沿和平路由桐梓县四中方向往桐梓县北大门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桐梓县海校街道红庄路处时,被在此执勤的民警查获;现场对邵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后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邵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8.14mg/100ml。

认定上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说明、前科查询、驾驶证、机动车及驾驶人员信息查询;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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