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碑检诉刑不诉〔2014〕40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 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90******** ,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西安市碑林区**路**号**,现住西安市碑林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8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8月11日23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邵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0号红色尼桑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劳动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高新十字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02.51mg/lOO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有关材料;血醇检验报告;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唯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14年12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