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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0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号,住址同该地址。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涿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被不起诉邵某某驾驶车号为冀G7****小轿车,行驶至456县道朝阳寺村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取邵某某静脉血进行化验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8.2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社会危害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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