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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148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2041977********,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33号*座****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邵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E30****的小型汽车从佛山市禅城区文华里出发,途经文华北路,至禅城区同济东路被交警查获。后交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检验。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邵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5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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