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检三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连云港**包装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3日被赣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莱雅公司在第3类商品上使用的第6665726号“L'OREAL”商标,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续展有效期至2030年3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含化妆品、化妆洗液(护肤用)、化妆用凝胶(护肤用)等。
2020年5月份至2020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另案处理)未经“L'OREAL”注册商标注册权人许可,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塔山镇王坡村村北一自建房内,利用他人提供的原料、包装盒、包膜机等,生产假冒“L'OREAL”注册商标的欧莱雅青春密码酵素精华肌底液,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帮助王某甲包膜、剔除残次品。之后,被告人王某甲以每瓶80元或90元的价格将上述假冒“L'OREAL”注册商标的欧莱雅青春密码酵素精华肌底液销售给他人,并收到货款共计人民币145800元。
2020年8月26日,公安机关在赣榆区塔山镇王坡村村北一自建房内,现场查扣假冒“L'OREAL”注册商标的欧莱雅青春密码酵素精华肌底液成品53瓶、半成品(无包装盒)116瓶,共计价值人民币13520元。上述扣押的物品经莱雅公司授权的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L'OREAL”注册商标的产品。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与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在侦查阶段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邵某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知识产权权利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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